分割共有物
日期
2024-11-29
案號
TTDV-111-訴-23-20241129-4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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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23號 原 告 高富美 訴訟代理人 蔡勝雄律師 被 告 陳柏任 陳柏瑋 陳玫曄 高文祺 高志瑋 高振家 高芳鈺 兼 上二人 訴訟代理人 高珮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31日所 為之判決,其原本、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如附表所示之「原記載內容」,均應更正為「 更正後內容」。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俐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鄭筑安 附表 編號 判決卷頁處 原記載內容 更正後內容 1 第3頁第10、11行 其中甲部分面積1078.84平方公尺分歸原告所有 其中甲部分面積1078.83平方公尺分歸原告所有 2 第6頁第15行 其中甲部分面積1078.84平方公尺分歸原告所有 其中甲部分面積1078.83平方公尺分歸原告所有 3 第8頁附表三編號1持分面積欄 1078.84㎡ 1078.8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