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抵押權不存在

日期

2025-01-13

案號

TTDV-111-重訴-9-20250113-6

字號

重訴

法院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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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9號                   111年度重訴字第17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季桂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寓貿開發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晟瑮 訴訟代理人 陳湧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 3年12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院第 一審判決係合併辯論合併裁判,而為上訴人全部敗訴之判決,上 訴人上訴時僅聲明上訴,未提出上訴聲明,其上訴不合程式,應 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上訴聲明到院,未補正即依民事訴訟 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裁定駁回其上訴。另上訴人如係對原判決全 部不服,111年度重訴字第9號確認抵押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上 訴利益即為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628萬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為11萬2,464元;111年度重訴字第17號分配表異議之訴 事件上訴人上訴利益即訴訟標的價額為840萬元,應徵之第二審 裁判費為14萬9,670元(如兩件均全部不服,聲明原判決廢棄, 即應繳納26萬2,134元)。茲併依上揭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7日內併同上開補正上訴聲明狀繳納上開裁判費,逾 期不繳,將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3 日 民事庭 法 官 楊憶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蘇美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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