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保險金
日期
2024-12-16
案號
TTDV-112-保險-1-20241216-2
字號
保險
法院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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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保險字第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邱昭裡 邱碧玲 邱色慧 兼上 四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邱昭良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陳勝炎 住○○市○○區○○街00巷00號 被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南山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漢凌 訴訟代理人 葉特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1月2 1日本院112年度保險字第1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 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上訴人上訴聲明請求廢棄原判決,其上訴 利益即依上訴人請求金額新臺幣(下同)2,000,000元,核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31,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如逾期未繳,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徐晶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吳明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