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資等
日期
2025-02-21
案號
TTDV-112-勞訴-6-20250221-1
字號
勞訴
法院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訴字第6號 原 告 羅健銘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 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有關勞動事件之處理,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適用民事訴訟法及強制執行法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勞動事件法第15條亦分別定有明文。 二、上列原告與被告徐永豊等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2萬5,441元【計算式:休息日加班費51萬0,048元+國定假日加班費4萬4,346元+特別休假未休工資8萬5,191元+勞退提撥18萬5,856元=82萬5,441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113年12月30日修正公布前之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1條規定,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030元。惟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應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即6,020元【計算式:9,030元×2/3=6,020元】,是本件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010元【計算式:9,030元-6,020元=3,0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吳俐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蘇莞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