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3-06
案號
TTDV-112-原訴-23-20250306-2
字號
原訴
法院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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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原訴字第23號 原 告 洪國淳 盧靖妮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黃建銘律師 被 告 林穎庠 訴訟代理人 李容嘉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件尚有 證據調查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四 月十七日上午十一時,在本院民事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原告應 於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三月二十八日前(以法院收文章為準)具狀 補正如附件所列事項,並檢附相關證據資料到院,暨將書狀繕本 逕送對造訴訟代理人,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俐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蘇莞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