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
日期
2024-10-17
案號
TTDV-112-家親聲-64-20241017-2
字號
家親聲
法院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家親聲字第64號 第80號 抗 告 人 許○○ 相 對 人 連○○ 上列抗告人因聲請改定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 變更會面交往之方式及期間與給付扶養費暨相對人請求給付扶養 費等事件,對於本院112年度家親聲字第64及80號裁定提起抗告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人應於民國113年10月31日前,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2,000元 ,如逾期不繳納,即駁回其抗告。 理 由 一、對於非訟事件之裁定提起抗告者,徵收費用新臺幣(下同) 1,000元;再抗告者亦同,非訟事件法第17條定有明文。而上開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之規定,亦準用於家事非訟事件。 二、本件再抗告人對於本院112年度家親聲字第64及80號裁定提 起抗告,基於上開規定,自應各徵收抗告費用1,000元(合計共2,000元)。因抗告人並未繳納,爰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及第46條之規定,並遞行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及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抗告人應於民國113年10月31日前繳納,如逾期不繳納,即駁回其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簡大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高竹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