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可處分受監護宣告人之不動產
日期
2024-11-29
案號
TTDV-112-監宣-87-20241129-2
字號
監宣
法院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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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監宣字第87號 聲 請 人 劉祥宙 上列當事人請求許可處分受監護宣告人之不動產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本院112年度監宣字第87號裁定附表編號6「臺東縣○○市○○路○段0 0巷00號未保存登記之建物」應變更為「臺東縣○○市○○路○段00巷 00號即臺東市○○段000○號之建物」。 理 由 一、裁定確定後而情事變更者,法院得撤銷或變更之。法院為撤 銷或變更裁定前,應使關係人有陳述意見之機會。家事事件法第83條第3項、第4項定有明文。 二、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29日所為112年度監宣字第87號裁定, 許可聲請人劉祥宙代為處分相對人劉慈修所有之不動產,然 原裁定附表編號6「臺東縣○○市○○路○段00巷00號未保存登記之建物」部分,聲請人於原裁定確定後始知悉該建物於60年3月15日已有辦理保存登記,並提出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為證,爰依上開規定,為主文所示之變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馬培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鄭志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