遷讓房屋等

日期

2024-12-12

案號

TTDV-112-訴-101-20241212-2

字號

法院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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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0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李陳玉珍 李志鵬 李淑娟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李勝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1月1 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 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68萬2,754元(計算式: 占用面積295.22㎡×公告土地現值5,700元/㎡=168萬2,754元),應 徵收第二審裁判費2萬6,59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 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朱家寬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 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憶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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