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定金

日期

2024-11-05

案號

TTDV-112-訴-92-20241105-2

字號

法院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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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9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鶉羽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蘇仲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定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9月25日 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上訴利益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萬元,應徵 收第二審裁判費3萬1,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 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朱家寬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 陳憶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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