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
日期
2024-10-14
案號
TTDV-112-重訴-8-20241014-3
字號
重訴
法院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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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洪建偉 呂孫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林惠就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洪建偉之上訴利益為新 臺幣(下同)5,000萬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67萬8,000元;呂 孫吉之上訴利益為3,696萬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50萬5,872元 ,均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 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 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建欽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謝欣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