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明異議

日期

2025-01-14

案號

TTDV-113-事聲-11-20250114-1

字號

事聲

法院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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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事聲字第11號 異 議 人 謝清彥 (另案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異議人因訴訟救助事件,對本院司法事務官於民國113年8月 28日所為113年度東司救字第12號裁定聲明異議,依112年12月1 日新修正施行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4款規定,異議人 對於司法事務官之處分提出異議,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上開費用未據異議人繳納,茲限異議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異議,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俐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鄭筑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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