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亡宣告
日期
2024-10-09
案號
TTDV-113-亡-6-20241009-1
字號
亡
法院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亡字第6號 聲 請 人 蔡月娥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失蹤人蔡岳謙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宣告蔡岳謙(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 00000號,失蹤前最後設籍:臺東縣○○鄉○○村00鄰○○路00號)於 民國113年2月5日死亡。 聲請程序費用由蔡岳謙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失蹤人自民國106年2月5日與朋友外出離家 後失蹤,生死不明迄今已逾7年,爰依民法第8條之規定,聲請對失蹤人為死亡之宣告等語。 二、按「失蹤人失蹤滿7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 聲請,為死亡之宣告。失蹤人為80歲以上者,得於失蹤滿3年後,為死亡之宣告。」民法第8條第1項及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受死亡宣告者,以判決內所確定死亡之時,推定其為死亡。前項死亡之時,應為前條各項所定期間最後日終止之時。但有反證者,不在此限。」同法第9條亦定有明文。 三、查聲請人上開主張,業據其提出戶籍資料、受(處)理失蹤人 口案件登記表及失蹤人口系統資料報表為證,又本院依職權調取失蹤人之勞保、健保、入出境資料、在監在押資料及109年至111年所得資料等,失縱人自106年2月5日之後,除家人繼續為其繳納健保費用外,其餘均無勞保、入出境及在監在押資料,且109年至111年均無所得,有健保查詢資料、勞保查詢資料、入出境資訊連結作業表、稅務資訊連結作業表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等在卷可稽,堪信聲請人主張失蹤人行蹤不明應屬真實。本件經本院於113年4月9日在本院之公告處為失蹤人生存陳報公示催告之揭示後,迄今尚無人為失蹤人生存與否之陳報等情,亦有本院公示催告公告在卷足憑。再經本院函請臺東縣警察局關山分局查明失蹤人是否業經尋獲,函復結果為失蹤人並未尋獲,有臺東縣警察局關山分局113年4月11日關警防字第1130005566函及失踨人口系統資料報表在卷可憑。此外,本院復查無其他證據足認失蹤人現尚生存或另有死亡之時,故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並定000年0月0日下午12時(即失蹤人失蹤滿7年最後日終止之時)為失蹤人死亡之時。 四、程序費用負擔之依據:家事事件法第154條第3項。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馬培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 書記官 鄭志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