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日期

2024-11-28

案號

TTDV-113-勞補-15-20241128-1

字號

勞補

法院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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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補字第15號 原 告 林福壽 被 告 全盈水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吉益 訴訟代理人 鄭敦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因勞動事件調解不成立 續行訴訟程序,原告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 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558,000元(計算式詳見本院113年度勞 補字第11號裁定),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6,244元,惟依勞動事 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 資遣費涉訟,勞工起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應繳納第一審 裁判費為12,081元,再扣除前已繳納之勞動調解聲請費2,000元 ,原告尚應補繳裁判費10,081元(計算式:12,081元-2,000元=1 0,081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後段、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蔡易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李彥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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