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資遣費等
日期
2024-11-04
案號
TTDV-113-勞訴-13-20241104-1
字號
勞訴
法院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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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訴字第13號 原 告 姚銘凱 訴訟代理人 高啟霈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長杰航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玉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認有必要命再開辯論,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並 指定民國113年12月31日下午2時10分,在本院民事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陳建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謝欣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