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日期

2024-12-13

案號

TTDV-113-原簡上移調-1-20241213-1

字號

原簡上移調

法院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調 解 筆 錄 聲 請 人 高東輝 住臺東縣○○市○○路000巷00號2樓 相 對 人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街000號7至14樓 法定代理人 賴榮崇 住同上 代 理 人 李證賢 住○○市○○區○○街00號5樓 上列當事人間113年度原簡上移調字第1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 通)事件,於中華民國113年12月13日下午2時10分,在民事第二 法庭調解爭議,出席人員如下: 法 官 楊憶忠 書記官 蘇美琴 通 譯 賴慶玲 朗讀案由。 到庭調解關係人: 聲請人 高東輝相對人代理人 李證賢 本日進行調解及記載事項如下: 法 官 勸諭兩造讓步。 兩造間調解成立,其內容如下: 一、聲請人同意給付相對人新臺幣(下同)94,816元。給付方法 為:於民國114 年1 月10日給付4,816 元,並自民國114年2月10日起至同年10月10日止,各於每月10日前給付相對人10,000元,如有一期逾期未付,視為全部到期。 二、相對人其餘請求拋棄。 三、訴訟費用各自負擔。 上筆錄經當庭交關係人閱覽/朗讀並無異議後簽名如后: 聲請人 高東輝 相對人 代理人 李證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書記官 蘇美琴 法 官 楊憶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蘇美琴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