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轉土地所有權登記等

日期

2025-01-10

案號

TTDV-113-原訴-14-20250110-2

字號

原訴

法院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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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原訴字第1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陸巧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陸進光等人間請求移轉土地所有權登記等 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3年12月20日113年度原訴字第14號 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按提起第二審上訴 ,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 具備之程式。復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 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 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2條第2項亦有明文。經查,本件訴訟標 的價額,即本件被上訴人請求上訴人移轉登記之土地價額前經核 定為新臺幣(下同)1,275,318元,本院第一審判命上訴人應將 上開土地移轉登記予被上訴人、上訴人及其餘原審被告陸美琳、 陸嘉琳、陸婉琳公同共有,上訴人對此全部提起上訴,是其上訴 利益為1,275,31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0,508元,爰依民事訴 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 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為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0 日 民事庭 法 官 蔡易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李彥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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