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1-10
案號
TTDV-113-原訴-36-20250110-1
字號
原訴
法院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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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原訴字第36號 原 告 連誠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以偉 訴訟代理人 黃保嘗 被 告 徐婧瑜即徐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112年度原附民字第139號),本院 於民國113年12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52萬6,524元,及自民國112年12月19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452萬6,524元為原告預供擔 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自民國105年2月22日起至110年9月25日止, 受僱於被告擔任汽車銷售員,負責汽車銷售、處理汽車買賣、交車、協助辦理貸款等事宜。詎被告為維持每月之銷售業績,遂以低於車廠建議售價之方式售車,復為補足先前出售車輛實際成交價與車廠建議最低售價之差額,自108年間起,分別基於業務侵占、背信、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意,以附表所示時間,為附表所示之行為,藉此維持其銷售業績並補足實際成交價與車廠建議最低售價之差額。嗣因原告及車主察覺有異,始悉上情,致原告因此需支付如附表所示之賠償金額與附表所示之人,被告亦經本院11年度原訴字第78號刑事判決判處罪刑確定。原告所賠付之金額達新臺幣(下同)368萬7,524元,加計附表編號10遭被告侵占之83萬9,000元,合計原告受有452萬6,524元,爰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則謂:我願意賠償。 三、按當事人於言詞辯論時為訴訟標的之捨棄或認諾者,應本於 其捨棄或認諾為該當事人敗訴之判決,民事訴訟法第384條定有明文。被告對於原告依訴之聲明所為關於某法律關係之請求,於法院行言詞辯論時為承認者,即生訴訟法上認諾之效力,法院應不待調查原告請求之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果否存在,逕以認諾為該被告敗訴判決之基礎(最高法院85年度台上字第153號判決意旨參照)。而經原告陳明本件訴訟標的法律關係及請求金額後,被告業於本院113年12月27日言詞辯論期日明確表示同意賠償(本院卷第40頁),可認被告已就本件訴訟標的認諾,揆諸前述,本院即應依此為原告勝訴之判決。另本件起訴狀係於112年12月18日送達被告,有本院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附民卷第17頁),則原告併為請求自起訴狀送達翌日,即112年12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亦屬有據。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如主文第1項所 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判決所命被告之給付,係本於其認諾而為,爰依民事訴訟 法第389條第1項第1款、第392條第2項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及被告得供擔保免為假執行。 六、本件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由合議庭裁定移送民事庭之事件 ,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2項之規定,免納裁判費,目前亦無其他訴訟費用支出,本無確定訴訟費用額必要,惟仍依民事訴訟法第87條第1項之規定,諭知訴訟費用之負擔,以備將來如有訴訟費用發生時,得確定其負擔,併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0 日 民事庭 法 官 蔡易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李彥勲 附表 編號 客戶 行為 車輛建議定價 實際總車價(連誠汽車公司發票金額) 連誠汽車公司代為支付之賠償金額 所涉法條與論罪 1 潘婕語 徐婧瑜意圖損害連誠公司之利益,基於背信之犯意,以低於連誠公司車輛建議定價之價格低價售車,於108年7月21日向潘婕語收取車輛頭期款30萬元後,基於業務侵占之犯意,將上開款項用以補足徐婧瑜先前因低價售車產生之差額,並要求潘婕語申請77萬元貸款金額藉此支付車款。 83.9萬元 77萬元 17萬4,581元 刑法第342條背信與第336條第2項業務侵占罪想像競合後,從一重之業務侵占罪論處 2 王秀英 徐婧瑜意圖損害連誠公司之利益,基於背信之犯意,以低於連誠公司車輛建議定價之價格低價售車,於109年3月16日向王秀英收取車輛頭期款30萬元後,基於業務侵占之犯意,將上開款項用以補足徐婧瑜先前因低價售車產生之差額,並要求王秀英申請78萬元貸款金額藉此支付車款。 81.9萬元 78萬元 22萬2,240元 同上 3 葉淑華 徐婧瑜意圖損害連誠公司之利益,基於背信之犯意,以低於連誠公司車輛建議定價之價格低價售車,於109年5月29日向葉淑華收取車輛頭期款29萬6,060元後,基於業務侵占之犯意,將上開款項用以補足徐婧瑜先前因低價售車產生之差額,並要求葉淑華申請67萬元貸款金額藉此支付車款。 73.5萬元 67.7萬元 13萬4,928元 同上 4 葉淑霞 徐婧瑜意圖損害連誠公司之利益,基於背信之犯意,以低於連誠公司車輛建議定價之價格低價售車,於109年6月10日向葉淑霞收取車輛頭期款37萬元後,基於業務侵占之犯意,將上開款項用以補足徐婧瑜先前因低價售車產生之差額,並要求葉淑霞申請77萬元貸款金額藉此支付車款。 86.4萬元 79.2萬元 16萬6,258元 同上 5 陳金美 徐婧瑜意圖損害連誠公司之利益,基於背信之犯意,以低於連誠公司車輛建議定價之價格低價售車,於109年7月5日向陳金美收取車輛頭期款20萬元後,基於業務侵占之犯意,將上開款項用以補足徐婧瑜先前因低價售車產生之差額,並要求陳金美申請80萬元貸款金額藉此支付車款。 84.9萬元 80萬元 14萬元 同上 6 喬昱嘉 徐婧瑜意圖損害連誠公司之利益,基於背信之犯意,以低於連誠公司車輛建議定價之價格低價售車,於109年12月14日向喬昱嘉收取車輛頭期款20萬元後,基於業務侵占之犯意,將上開款項用以補足徐婧瑜先前因低價售車產生之差額,並要求喬昱嘉申請79萬元貸款金額藉此支付車款。 85萬元 81.6萬元 30萬元 同上 7 尤美富 徐婧瑜意圖損害連誠公司之利益,基於背信之犯意,以低於連誠公司車輛建議定價之價格低價售車,於109年10月6日向尤美富收取車輛款項78萬元後,基於業務侵占之犯意,將上開款項用以補足徐婧瑜先前因低價售車產生之差額,並冒用尤美富之名義,在「連誠汽車股份有限公司訂購合約書」,偽造「尤美富」簽名,共4枚,用以表示申請78萬元之貸款以支付車款之意思,足生損害於尤美富及連誠汽車公司。 83.5萬元 80萬元 73萬元 刑法第216條、第210條行使偽造私文書、第342條背信與第336條第2項業務侵占罪想像競合後,從一重之業務侵占罪論處 8 蒙品妍(原名蒙萱、有提告) 徐婧瑜意圖損害連誠公司之利益,基於背信之犯意,以低於連誠公司車輛建議定價之價格低價售車,於109年12月12日及28日向蒙品妍收取車輛頭期款75萬元(10萬元現金,65萬元為舊車賣得款項),基於業務侵占之犯意,將上開款項用以補足徐婧瑜先前因低價售車產生之差額,並冒用蒙品妍之名義,在「連誠汽車股份有限公司訂購合約書」,偽造「蒙萱」簽名,共4枚,用以表示申請90萬元之貸款以支付車款之意思,足生損害於蒙品妍及連誠汽車公司。 98.9萬元 93.7萬元 83萬元 同上 9 徐郁涵 徐婧瑜意圖損害連誠公司之利益,基於背信之犯意,以低於連誠公司車輛建議定價之價格低價售車,於110年4月12及13日向徐郁涵收取車輛款項71萬元後,基於業務侵占之犯意,將上開款項用以補足徐婧瑜先前因低價售車產生之差額,並冒用徐郁涵之名義,在「連誠汽車股份有限公司訂購合約書」,偽造「徐郁涵」簽名,共4枚,用以表示申請82萬元之貸款以支付車款之意思,足生損害於徐郁涵及連誠汽車公司。 83.5萬元 77.5萬元 82萬元 同上 10 宋碧娥 徐婧瑜意圖損害連誠公司之利益,基於背信之犯意,以低於連誠公司車輛建議定價之價格低價售車,於110年8月16日向宋碧娥收取車輛款項93萬元後,基於業務侵占之犯意,僅將9.1萬元交付連誠汽車公司,剩餘款項用以補足徐婧瑜先前因低價售車產生之差額。 103.9萬元 95萬元 無 刑法第342條背信與第336條第2項業務侵占罪想像競合後,從一重之業務侵占罪論處 11 蘇枝雯 徐婧瑜意圖損害連誠公司之利益,基於背信之犯意,於110年3月24日以低於建議車價之62萬元向蘇枝雯出售車輛1部,惟因成交價過低,遂向蘇枝雯佯稱將向銀行辦理67萬元之貸款,銀行會自動降低貸款金額,如有多餘貸款會由公司吸收,嗣因蘇枝雯發現每月繳款金額有異,而查悉上情。 80.5萬元 67萬元 8萬1,767元 同上 12 蘇怡姍 徐婧瑜意圖損害連誠公司之利益,基於背信之犯意,於109年10月26日以低於建議車價之73萬元向蘇怡姍出售車輛1部,惟因成交價過低,遂向蘇怡姍佯稱將向銀行辦理78萬元之貸款,銀行會自動降低貸款金額,如有多餘貸款會由公司吸收,嗣因蘇怡姍發現每月繳款金額有異,而查悉上情。 84.9萬元 78萬元 8萬7,750元 同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