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優先承買權

日期

2024-11-05

案號

TTDV-113-原訴-9-20241105-2

字號

原訴

法院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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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原訴字第9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陳書瑤 居桃園市○○區○○○路○段000巷00 號00樓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陳美齡 林光賢 住臺東縣○○市○○路○段000巷00弄 00號 達辣瑪阿奈 林仙芳 陳春江 林金芳 住臺東縣○○市○○路○段000巷00弄 00號 陳層雄 鍾文玉 鍾文正 鍾康山 鍾彥鵬 鍾倢汝 鍾彥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優先承買權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9月18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上訴利益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8萬元 ,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2萬6,44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朱家寬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 陳憶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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