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4-11-20

案號

TTDV-113-司促-2789-20241120-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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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2789號 債 權 人 固德資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鈺喬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金文雄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定有   明文。因支付命令之聲請,法院僅憑一方之書面審理,為便 利法院調查其聲請有無理由,上述表明自非僅指聲請狀內記載請求之原因、事實而言,而應併包括提出相當證據釋明其請求之原因、事實為真實之義務,以免債務人對其請求加以爭執而提出異議,致原期簡易迅速之程序,反較通常訴訟程序為繁雜遲緩。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上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金文雄發給支付命令,主張債務人 積欠電信費及專案補貼款共新臺幣(下同)40,190元,經債權人多次催討未果,故聲請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並提出債權讓與通知書、中華郵政掛號郵件收件回執及續約服務申請書(皆為影本)等件為憑。惟查,債權人提出之續約服務申請書未據債務人簽名,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26日通知債權人於5日內補正,然迄今仍未獲債權人補正,難認債權人就請求已盡釋明之責。揆諸上開說明,其聲請顯難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0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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