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4-10-11
案號
TTDV-113-司促-3240-20241011-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240號 債 權 人 台東縣金崙儲蓄互助社 法定代理人 陳正德 債 務 人 宋菁琳 張曉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伍萬參仟捌佰陸拾壹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與違約金,並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 編 號 金 額 (新 臺 幣) 利 息 違 約 金 起 迄 日(民 國) 週年利率 起 迄 日(民 國) 計 算 方 式 1 45,057元 112年2月24日起 至清償日止 9.5% 112年2月24日起 至清償日止 上開利率5%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