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4-11-20
案號
TTDV-113-司促-3273-20241120-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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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3273號 債 權 人 陳業昌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程文謙即程怡瑋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定有 明文。因支付命令之聲請,法院僅憑一方之書面審理,為便 利法院調查其聲請有無理由,上述表明自非僅指聲請狀內記載請求之原因、事實而言,而應併包括提出相當證據釋明其請求之原因、事實為真實之義務,以免債務人對其請求加以爭執而提出異議,致原期簡易迅速之程序,反較通常訴訟程序為繁雜遲緩。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上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程文謙即程怡瑋發給支付命令, 主張民國111年8月26日因債務人駕駛汽車不慎,撞擊當時伊停等紅燈之車輛,致伊受有損害新臺幣(下同)14,854元,詎料債務人不為清償,為此聲請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惟僅提出高都汽車股份有限公司北高服務廠估價單1份。嗣本院於113年9月5日通知債權人於7日內補正「㈠本件車禍之過失責任「全部歸屬」債務人程文謙即程怡瑋負擔之證明文件影本(如管轄區車輛行車事故覆議鑑定委員會出具之車禍鑑定報告書、交通事故現場圖、警方之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等有責任歸屬之記載者)㈡已實際支出之收據或發票影本到院㈢已催告債務人給付符合請求金額之釋明文件影本(如寄發存證信函載明金額、事實理由、依據及經債務人簽收之回執正、反面影本等)」,債權人雖於同年月23日具狀,然僅陳稱「事故現場無人受傷,債務人願付起全部責任,為節省警方人力,故留存現場照片及同意賠償錄影資料,並檢附照片乙份及隨身碟」,而仍未依前開意旨補正,難認債權人已盡請求原因事實釋明之責。依上開說明,債權人之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0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