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4-11-20

案號

TTDV-113-司促-3276-20241120-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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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3276號 債 權 人 李文富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劉冠甫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定有   明文。因支付命令之聲請,法院僅憑一方之書面審理,為便 利法院調查其聲請有無理由,上述表明自非僅指聲請狀內記載請求之原因、事實而言,而應併包括提出相當證據釋明其請求之原因、事實為真實之義務,以免債務人對其請求加以爭執而提出異議,致原期簡易迅速之程序,反較通常訴訟程序為繁雜遲緩。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上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劉冠甫發給支付命令,主張債務人   向伊借款新臺幣(下同)577,000元,經伊催討尚餘532,000 元未獲清償,故聲請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並提出LINE通訊軟體截圖,惟未見與請求金額相符之債權證明文件(如借據、本票、支票及退票理由等),亦無約定返還期限或已定一個月以上期限催告債務人返還借款之釋明文件,經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5日通知債權人於7日內補正,債權人雖於同年月13日具狀,然僅陳報存款交易明細及存摺存款歷史明細查詢,而仍未依前開意旨補正,難認債權人已盡請求原因事實釋明之責。依上開說明,債權人之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0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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