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4-11-06

案號

TTDV-113-司促-3354-20241106-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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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3354號 債 權 人 鄭宗蓮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洪莞清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發支付命令,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元, 此為必備之程式;未繳足裁判費,經定期間而未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1款、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即明。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洪莞清發支付命令,惟未繳納裁判 費,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18日命於通知書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正,該通知書並於同年月19日合法送達債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然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繳費資料查詢表在卷可佐。揆諸前開說明,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6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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