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4-11-06
案號
TTDV-113-司促-3524-20241106-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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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3524號 債 權 人 廿一世紀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以明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王耀祖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 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亦有明文規定。所謂釋明者,指當事人提出法院得即時調查,而信其主張為真實之一切證據而言。則法院審酌應否核發支付命令時,應專就債權人提出之證據決之,倘債權人並未提出證據,或僅依其提出之證據,仍無法依經驗或論理法則直接推論出其主張之事實者,即難認其已盡釋明之責,此時法院即應駁回支付命令之聲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於民國112年9月12日向債權人申 辦分期貸款購買商品,分期總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7,756元,分期18期,如未按期繳款,債務人即喪失期限利益。詎債務人自第4期起即未依約按期給付,經債權人履次催討未果,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聲請核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等語。 三、查本件債權人聲請支付命令,固據提出購物分期付款申請暨 約定書,惟查該約定書係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與債務人簽訂,經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18日通知債權人於7日內補正「㈠釋明臺端得以債權人名義請求債務人給付之依據(查檢附之分期付款申請暨約定書為翻拍照片,該約定書為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且該照片無法看出債權是否讓與臺端)」,該通知並於同年月19日送達債權人,有送達證書、收文及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在卷可佐,然債權人迄今仍未補正,難認債權人就請求已盡釋明之責。揆諸上開說明,其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6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