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4-10-29

案號

TTDV-113-司促-3639-20241029-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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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639號 債 權 人 臺東縣長濱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劉世鴻 債 務 人 黃志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萬壹仟零陸拾參元及新臺幣 壹拾貳萬肆仟貳佰參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六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四點八七七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七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其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務人於民國111年12月16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參拾萬元整,分為陸萬元整、貳拾肆萬元整兩筆撥貸,約定自民國111年12月16日起按本會基準利率(3.59%),指標利率固定加碼0.91%(年利率4.5%),嗣後隨本會基準利率調整而調整,並自調整日期,按調整後之年利率計算。遲延履行時,未按期攤還本息,自逾期之日起六個月以內按放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其超過六個月部分按放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此有借據及約定書(證物一) 可稽。詎料債務人自113年06月16日起即未依約繳納,經通知仍無效,依約已喪失期限利益自應清償全部積欠,經查尚積欠如上開請求之金額。㈡查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有附呈之影本可證,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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