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4-10-11
案號
TTDV-113-司促-3807-20241011-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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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807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債 務 人 簡瑋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拾伍萬捌仟肆佰零捌元,及 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六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八點四八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六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月)計付違約金,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務人簡瑋明於民國(下同)111年12月14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670,000元整,約定期限84期並於民國118年12月14日清償完畢,利息自撥款日起以年息百分之8.480固定計息,暨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在6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按期計付違約金,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㈡惟債務人該筆借款自民國113年6月14日(最後一次繳款日)起即未依約繼續繳付,尚欠聲請人本金共558,408元未還,依債務人與聲請人簽立之借款契約書之約定,立約人在聲請人銀行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者,全部債務視同到期。聲請人據此要求債務人清償本金、利息及違約金,詎料未獲付款,迭經催討無效,依法債務人自應負清償本息及其違約金之責任。故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聲請貴院就前項債權,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1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