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4-10-29

案號

TTDV-113-司促-3827-20241029-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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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827號 債 權 人 台東縣成功鎮農會 法定代理人 宋來安 債 務 人 高永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捌萬零柒佰零柒元,及如附表 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務人高永強於民國112年4月21日,向聲請人借用新臺幣 10 萬元,約定自民國112年5月21日起按月繳息,並按農業部規定之利率年息1.79%計付。如上項規定利率調整時,同意隨同調整。貸款逾期時,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逾期本金部分改按全國農業金庫基準利率加一成計息,逾期利息以同標準計收違約金;逾期六個月以上者,以特約條款另訂,其超逾六個月部分,逾期本金部分以年利率5%計息,除照原定利率計息外,按上開計息利率之一成加收違約金,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其超逾六個月部分按上開計算利率之二成加收違約金,此有借據及約定書可稽。詎料債務人113年4月21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迭經催討均無效,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自應清償全部積欠,經查尚積欠如上開請求之金額。㈡查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有附呈之借據影本可證,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 編 號 金 額 (新 臺 幣) 利 息 違 約 金 起 迄 日(民 國) 週年利率 起 迄 日(民 國) 計 算 方 式 1 80,707元 113年4月21日起 至113年5日26止 3.502% 113年5月2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 113年5月27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 3.64%,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5%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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