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4-11-20
案號
TTDV-113-司促-3850-20241120-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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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3850號 債 權 人 阮瓅巧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高庭歡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發支付命令,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元, 此為必備之程式;未繳足裁判費,經定期間而未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1款、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即明。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高庭歡發支付命令,未繳納裁判費 500元,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9日通知債權人於7日內補正,該通知並於同年月11日合法送達債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然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依上開說明,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1,000。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0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