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4-10-16

案號

TTDV-113-司促-3885-20241016-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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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885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高筱涵即高微涵即高曉涵即莫愷依.巴拉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拾陸萬捌仟柒佰貳拾玖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於民國113年03月14日向債權人借款100,000元,約定自民國113年03月14日起至民國120年03月14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4.72採機動利率計算,債務人至民國113年09月24日止累計100,391元正未給付,其中97,206元為本金;2,785元為利息;4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㈡債務人於民國111年09月22日向債權人借款250,000元,約定自民國111年09月22日起至民國118年09月22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6.00採機動利率計算,債務人至民國113年09月24日止累計217,877元正未給付,其中210,607元為本金;6,570元為利息;7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㈢債務人於民國109年11月17日向債權人借款250,000元,約定自民國109年11月17日起至民國116年11月17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1.72採機動利率計算,債務人至民國113年09月24日止累計150,461元正未給付,其中146,174元為本金;3,587元為利息;7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3)所示之利息。㈣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6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 編 號 金 額 (新 臺 幣) 利 息 違 約 金 起 迄 日(民 國) 週年利率 起 迄 日(民 國) 計 算 方 式 1 97,206元 113年9月25日起 至清償日止 14.72% 無 無 2 210,607元 113年9月25日起 至清償日止 16% 3 146,174元 113年9月25日起 至清償日止 1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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