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4-10-17
案號
TTDV-113-司促-3923-20241017-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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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923號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今井貴志 債 務 人 陳美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壹萬參仟壹佰肆拾貳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7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 編 號 金 額 (新 臺 幣) 利 息 違 約 金 起 迄 日(民 國) 週年利率 起 迄 日(民 國) 計 算 方 式 1 97,000元 95年2月28日起 至104年8月31日止 20% 無 無 104年9月1日起 至清償日止 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