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號
TTDV-113-司促-3963-20241025-1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963號
債 權 人 王進發
債 務 人 楊志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柒萬肆仟伍佰元,並負擔督促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