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4-10-25

案號

TTDV-113-司促-3969-20241025-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969號 債 權 人 創鉅有限合夥 法定代理人 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陳鳳龍 債 務 人 葉信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萬捌仟捌佰捌拾元,及自民 國一百一十三年八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