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4-11-22

案號

TTDV-113-司促-4027-20241122-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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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4027號 債 權 人 藍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俊博 債 務 人 高志偉即浮定咖啡戶外休閒企業社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仟參佰肆拾元,及自本支付 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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