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4-10-29
案號
TTDV-113-司促-4117-20241029-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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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4117號 債 權 人 台東縣南王儲蓄互助社 法定代理人 孫少中 債 務 人 林茂松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玖萬伍仟貳佰肆拾元,及自民 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二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九點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二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違約金,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