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4-11-08
案號
TTDV-113-司促-4195-20241108-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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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4195號 債 權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黃莉莉 代 理 人 黃怡蓉 債 務 人 柯宏昌即柯秀根之繼承人 柯有雄即柯秀根之繼承人 梁家銘即柯秀根之繼承人 柯珍菊即柯秀根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柯秀根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 給付新臺幣捌仟零參拾柒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繳納未滿一個月者,照欠額加收千分之五之違約金,但逾期二日以內繳納者,免予計收。逾期繳納在一個月以上未滿二個月者,照欠額加收千分之十之違約金。逾期繳納在二個月以上未滿三個月者,照欠額加收千分之十五之違約金。依此類推,每逾一個月加收千分之五之違約金,最高以欠額之百分之三十為限。債務人並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柯秀根之遺產範圍內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8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