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5-02-19
案號
TTDV-113-司促-4240-20250219-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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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4240號 債 權 人 吉兒普拉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婉芸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王沛雯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定有 明文。因支付命令之聲請,法院僅憑一方之書面審理,為便 利法院調查其聲請有無理由,上述表明自非僅指聲請狀內記載請求之原因、事實而言,而應併包括提出相當證據釋明其請求之原因、事實為真實之義務,以免債務人對其請求加以爭執而提出異議,致原期簡易迅速之程序,反較通常訴訟程序為繁雜遲緩。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上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於民國113年3月4日至債權人公 司擔任教師乙職,並與債權人簽訂新人教育訓練留任同意書,約定債務人同意接受債權人推薦參加新人專業培訓課程並由債權人補助訓練費用,債務人如於最低服務期限內違反債權人工作規則第45條,於確定解僱並寄出「存證信函」通知當事人後,依法給付債權人懲罰性違約金及賠償補助之專業訓練費。詎料債務人於完成新人訓練後,旋於113年10月24日因違反勞動基準法第12條第1項及債權人工作規則第45條規定,經債權人解除僱傭契約,故聲請發支付命令,促債務人清償等語。 三、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固據提出勞動契 約書、新人教育訓練留任同意書、工作規則、郵局存證信函等件,惟未有經債務人受合法通知之證明文件,本院於113年12月4日通知債權人於5日內補正「㈠臺北敦南郵局001324號存證信函之中華郵政掛號郵件收件回執影本㈡自民國113年9月1日起至113年9月30日止債務人之出勤證明影本」,然債權人僅於同年月9日具狀陳稱存證信函目前逾期招領中及陳報債務人出勤證明影本,迄未再補正掛號郵件收件回執影本到院。依上開說明,難認債權人已盡釋明之責,本件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四、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9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