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4-11-12

案號

TTDV-113-司促-4295-20241112-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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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4295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 務 人 凌妍安即張妍安即張岑 凌瑜妗 張明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陸萬陸仟玖佰捌拾捌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務人凌妍安即張妍安即張岑於民國101年11月至106年 11月間邀同債務人凌瑜妗、張明華為連帶保證人,向聲 請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借據」1紙,結欠本金計新臺幣 66,988元整,另加計利息與違約金,詳如附表所載。 ㈡依借據約定,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利 息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 全部借款本息暨違約金,詎債務人凌妍安即張妍安即張 岑自就讀學校畢業後未依約履行,迭經催討未果,債務 人凌瑜妗、張明華既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 任。 ㈢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貴院鑒核迅賜 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限令如期清償並連帶負擔督促程 序費用。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2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 編 號 金 額 (新 臺 幣) 利 息 違 約 金 起 迄 日(民 國) 週年利率 起 迄 日(民 國) 計 算 方 式 1 66,988元 113年6月16日起 至113年10月28日止 1.775% 113年7月17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 113年10月29日起 至清償日止 2.7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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