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4-11-12

案號

TTDV-113-司促-4297-20241112-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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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4297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債 務 人 徐正韓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拾陸萬柒仟伍佰零捌元,及 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七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八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付新臺幣陸佰元之違約金,以三期為限,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徐正韓前於民國112年11月14日經網路向聲請人線上申辦個人信用貸款新臺幣(以下同)400,000元整,並訂立借據乙紙,約明借款期限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方式等事項詳如借據約定。現債務人尚積欠聲請人367,508元,及自民國113年07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3年08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付新臺幣600元之違約金,以三期為限。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爰狀請 鈞院鑒核,賜准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益,至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2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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