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4-11-14
案號
TTDV-113-司促-4317-20241114-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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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4317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債 務 人 巫孟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陸萬零壹佰壹拾玖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與違約金暨緩繳息新臺幣壹萬參仟肆佰肆拾元,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 編 號 金 額 (新 臺 幣) 利 息 違 約 金 起 迄 日(民 國) 週年利率 起 迄 日(民 國) 計 算 方 式 1 160,119元 113年4月29日起 至清償日止 8.53% 113年5月29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