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4-11-14

案號

TTDV-113-司促-4349-20241114-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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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4349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薛惠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肆萬壹仟伍佰貳拾肆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薛惠玲於民國110年06月17日向債權人借款100,000元,約定自民國110年06月17日起至民國117年06月17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6.00採機動利率計算,債務人至民國113年10月28日止累計70,040元正未給付,其中67,890元為本金;2,150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㈡債務人薛惠玲於民國110年06月17日向債權人借款137,129元,約定自民國110年06月17日起至民國117年06月17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6.00採機動利率計算,債務人至民國113年10月28日止累計96,051元正未給付,其中93,102元為本金;2,949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㈢債務人薛惠玲於民國112年08月08日向債權人借款80,000元,約定自民國112年08月08日起至民國119年08月08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4.72採機動利率計算,債務人至民國113年10月28日止累計75,433元正未給付,其中72,951元為本金;2,389元為利息;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3)所示之利息。㈣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 編 號 金 額 (新 臺 幣) 利 息 違 約 金 起 迄 日(民 國) 週年利率 起 迄 日(民 國) 計 算 方 式 1 67,890元 113年10月29日起 至清償日止 16% 無 無 2 93,102元 113年10月29日起 至清償日止 16% 3 72,951元 113年10月29日起 至清償日止 14.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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