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4-11-14

案號

TTDV-113-司促-4365-20241114-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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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4365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賴逢璿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萬伍仟柒佰貳拾伍元,及自 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八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七點○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九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向債權人借款,借款利率依年利率7.01%計算,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另本金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計收違約金。詎債務人未依約繳款,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25,725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付。㈡茲債權人屢次催討無效,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狀請 鈞院迅賜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實感法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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