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5-01-10
案號
TTDV-113-司促-4623-20250110-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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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4623號 債 權 人 臺北榮民總醫院臺東分院 法定代理人 胡宗明 債 務 人 張程皓即顏芷儀之繼承人 張婉楨即顏芷儀之繼承人 張宏維即顏芷儀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顏芷儀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給付 新臺幣貳萬陸仟零伍拾參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於繼承被繼承人顏芷儀之遺產範圍內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0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