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5-03-07
案號
TTDV-113-司促-4626-20250307-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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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4626號 債 權 人 國軍桃園總醫院附設民眾診療服務處 法定代理人 陳勃仲 債 務 人 楊若妹即王新富之繼承人 王芝萱即王新富之繼承人 王振楠即王新富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王新富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 給付新臺幣貳萬壹仟壹佰柒拾玖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於繼承被繼承人王新富之遺產範圍內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