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4-12-12

案號

TTDV-113-司促-4628-20241212-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4628號 債 權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黃莉莉 代 理 人 黃怡蓉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林金蘭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送達應於外國為之者,不得行之;支付命令之 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511條之規定,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09條後段、第513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林金蘭發支付命令,經查債務人已 於民國110年12月20日為遷出國外註記,有全戶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其送達應於外國為之。依前揭規定,債權人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