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4-12-04
案號
TTDV-113-司促-4641-20241204-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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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4641號 債 權 人 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 法定代理人 石崇良 債 務 人 石心怡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萬伍仟玖佰參拾捌元,及自 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點七二五計算之利息,上開利息總金額以新臺幣參仟貳佰玖拾陸元為限,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