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4-12-04
案號
TTDV-113-司促-4665-20241204-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4665號 債 權 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債 務 人 李金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玖仟伍佰參拾肆元,及如附表 所示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 編 號 金 額 (新 臺 幣) 利 息 違 約 金 起 迄 日(民 國) 週年利率 起 迄 日(民 國) 計 算 方 式 1 5,481元 108年2月2日起 至清償日止 5% 無 無 2 3,372元 108年2月2日起 至清償日止 5% 3 681元 108年1月2日起 至清償日止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