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4-12-09

案號

TTDV-113-司促-4711-20241209-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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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4711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 務 人 鄭皓瑋 鄭新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拾捌萬參仟壹佰玖拾柒 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務人鄭皓瑋邀同債務人鄭新德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借據,結欠本金計新臺幣183,197元整,另加計利息與違約金,詳如附表所載。㈡依借據約定,債務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利息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部借款本息暨違約金,詎債務人鄭皓瑋未依約履行繳款,迭經催討未果,債務人鄭新德既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 編 號 金 額 (新 臺 幣) 利 息 違 約 金 起 迄 日(民 國) 週年利率 起 迄 日(民 國) 計 算 方 式 1 183,197元 113年7月1日起 至清償日止 2.775% 113年8月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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