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4-12-27

案號

TTDV-113-司促-4718-20241227-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4718號 債 權 人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井琪 債 務 人 黃淑娟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列舉式■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此於督促程序亦有適用。督促程序之性質係屬略式訴訟程序,是必有對立當事人之存在,督促程序關係始得成立,如債權人聲請法院依督促程序向債務人發支付命令時,債務人業已死亡,即屬上開法條所定情形而無法補正,法院即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經查:債務人■列舉式■已於民國■日期轉換■死亡,此有 其戶役政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揆諸首揭說明,債權人之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