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4-12-09
案號
TTDV-113-司促-4729-20241209-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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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4729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 務 人 蔡沂蒨 蔡文卿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參拾貳萬壹仟貳佰捌拾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務人蔡沂蒨於民國105年起就讀東南科技大學期間,邀債務人蔡文卿任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申辦就學貸款,並共同簽訂就學貸款借據乙紙,額度80萬元整,嗣並簽訂就學貸款撥貸申請書9筆共431,711元整。依借據約定條款規定,債務人自優惠期間屆滿,應逐月按年金法攤還本息。㈡詎債務人蔡沂蒨113年8月1日起即未依約履償,並依借據約定條款七約定,視同全部到期,應負全部一次清償責任,自113年7月1日起算利息;債務人蔡文卿為連帶保證人,應負連帶清償責任。債務人等尚欠321,280元整,及如附表所示利息、違約金。本件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特依督促程序請求訊賜核發支付命令,限令債務人清償全部債務。又本案係教育部政策性放款,依教育部辦法規定,不適用銀行法第12之1條限制,並為陳明。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 編 號 金 額 (新 臺 幣) 利 息 違 約 金 起 迄 日(民 國) 週年利率 起 迄 日(民 國) 計 算 方 式 1 321,280元 113年7月1日起 至113年10月8日止 1.775% 113年8月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 113年10月9日起 至清償日止 2.7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