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5-03-13

案號

TTDV-113-司促-4827-20250313-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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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4827號 債 權 人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闕源龍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台灣原住民族部落終身學習發展協會發 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定有   明文。因支付命令之聲請,法院僅憑一方之書面審理,為便 利法院調查其聲請有無理由,上述表明自非僅指聲請狀內記載請求之原因、事實而言,而應併包括提出相當證據釋明其請求之原因、事實為真實之義務,以免債務人對其請求加以爭執而提出異議,致原期簡易迅速之程序,反較通常訴訟程序為繁雜遲緩。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上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   113年12月17日通知債權人於15日內補正「㈠確認本件債務人 之名稱後具狀更正㈡提出債務人台灣原住民族部落終身學習發展協會之登記資料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㈢釋明請求新臺幣126,360元及按週年利率   16%計算利息之依據(查本院東院節113司執天字8334號執行 命令係命債務人扣押陳秋美應領薪資報酬債權全額三分之一並移轉50%比例與臺端,惟臺端請求之金額係對陳秋美之全部債權)」,此通知並於同年月19日送達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佐。然債權人迄今仍未補正,難認債權人就請求已盡釋明之責。揆諸上開說明,其聲請顯難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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